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广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广州与被告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广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爱华偿还借款本金19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王爱华向王广州借款19850元用于购买牵引运输车,并向王广州出具借据一份。现该借款经王广州多次催要,王爱华仍未偿还,王广州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王爱华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王爱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广州借款19850元,并向王广州出具19850元借据一份,约定2020年5月3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王爱华仍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王广州提交的借据以及王广州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广州与王爱华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借款到期后,王爱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王广州提交的借据能够证实王爱华向其借款198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广州要求王爱华偿还借款198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广州借款1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王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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