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住所地为汕头市龙湖区××××××××××××××××××。
经营者:李秀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平,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严文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与被告(反诉原告)严文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年1月18日立案。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严文锋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严文锋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严文锋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汕头市龙湖区唛唱空间餐吧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反诉原告严文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