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洋,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陶明勇,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张洋申请执行陶明勇、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洋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洋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23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