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邓媛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杰诉被告邓媛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21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