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琴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琴芳诉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琴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琴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上海自贸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商业地产项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2万元,出借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出借收益年利率6.8%,第十五条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当赔偿对方的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2018年5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2万元,到期后被告却拒绝向原告归还任何本金、利息。原告为主张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支出了3,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上海自贸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商业地产项目》,证明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2、银行转账记录明细,证明2018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2万元;3、短信,证明2010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公司负责人发送短信催讨款项,但并未得到任何回复;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5、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类似的案件曾经在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审理。
鉴于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对原告所述事实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金1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8%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原告亦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故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琴芳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琴芳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被告徐州志祥万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