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春华,女,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赵荣华,女,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春华与被执行人赵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2月2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荣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春华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春华给付借款1195411.17元。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阿木尔法院强制执行到位388559.42元。2018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左春华与被执行人赵荣华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自2019年10月1日起,被执行人赵荣华每年10月1日前给付欠款6000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2792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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