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设,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聂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阔,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东与被申请人聂立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东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冀0109民初3867-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拍卖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村委会东康七组5号客栈,拍得人民币2929360元,聂立静享有40%份额,即1171744元中的700000元查封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东与被申请人聂立静于2021年5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冀0109民初38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聂立静共给付原告郭东现金72万元,2021年5月26日给付2万元,2021年6月5日前给付7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结案,应对查封原、被告的财产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拍卖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村委会东康七组5号客栈,拍得人民币2929360元,聂立静享有40%份额,即1171744元中的700000元查封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