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26B。 法定代表人:陈志,系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家毅,系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非中心员工。 被告:王国平,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大方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扶贫大街5号恒大扶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K9337C。 法定代表人:杨慧明,系大方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平、大方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告知应当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