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帅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五台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帅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审理经过
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帅君在051204030120746258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帅君在中国工商银行0512040301207 4625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511.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