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花园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06813C。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皇岛腾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