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戚继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二团。
被执行人:李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二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继来与被执行人李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兵0801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戚继来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412.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军在金融机构开户及存款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军在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明军于2021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戚继来自动履行案款8000元,双方于2021年5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戚继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801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韩惠萍
审判员 孙思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