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上。
负责人:龙江**,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志,贵州巨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黄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钟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与被告黄衡、黄永健、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兴昌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于2021年38月10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兴昌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撤回起诉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23200元,由原告王兴昌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负担50元;剩余3150元,退还原告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