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况安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男,系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阳小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赵德儒货物运输汽车户,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永胜村一组。 经营者:赵德儒。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阳小威、哈尔滨市香坊区赵德儒货物运输汽车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800元,申请人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40201125520210000133)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市锦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阳小威、哈尔滨市香坊区赵德儒货物运输汽车户的银行存款76800元。 财产保全费788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沅圆 书 记 员 江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