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罗军伟,男,****年**月**日出生,公务员,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蒋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军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兵01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红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未妥投,原因无此地址无联系电话),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执行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蒋红军的财产状况,调查结果如下: 1、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红军在全国各商业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查询结果为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办理相关冻结手续并2019年9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红军银行存款903.74元(扣划两个账户,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2、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红军的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互联网登记信息,但无存款(本院已办理冻结手续)。 3、2019年7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红军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蒋红军名下有三辆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吉AL***(奥迪牌)、吉A1***(东风日产牌)、吉ABP***(北京现代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委托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上述三两车的查封手续,2019年7月2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手续(吉A1***汽车已转籍)。 4、2019年7月16日,本院委托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蒋红军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9月4日,本院在阿克苏市不动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蒋红军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登记信息。 5、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红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红军发出限制消费令(系统上线限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蒋红军的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 芳 审判员 阿不都热衣木 审判员 沙 吉 古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