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66770629C。
负责人:韦昆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怡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第四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571807801P。
法定代表人:陆柳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永年,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陆柳斌,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怡汇投资有限公司、冯永年、陆柳斌、李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恢25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560000元及相应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226元,申请执行费29601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柳斌、李玲所有的位于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第四开发区房产〖桂(2016)东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0000201号、0000205号、0000206号、0000214号〗进行网络拍卖,但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