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阿伯道尔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NR7FOM,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商业街B3-110、111。 经营者:朱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二巷*号*栋*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西宁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胜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宁市城西区阿伯道尔酒吧与被告刘胜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被告提起反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