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七团三连职工,住该团××。

被执行人:温佐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温佐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佐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执行人温佐泽银行存款232102元,冻结期限壹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温佐泽位于青白江区××路××号××号××栋××单元××楼,查封期限叁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温佐泽位于伊宁市××房中的设备及原料,查封期限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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