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交汇处东盟建材汇中心2栋0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代理人梁鲁军,男,湛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陈俊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任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被告支付了剩余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剩余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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