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买提明·吐尔,男,维吾尔族,现住新疆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贡·阿卜杜如苏力,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尔夏提·伊敏,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院峰(别名叮当),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韩兴平,男,藏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买买提明·吐尔与被告常院峰、韩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买买提明·吐尔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明·吐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买买提明·吐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买买提明·吐尔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热西待木·外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勇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