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延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德州。

被执行人:吕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延伟与吕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吕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延伟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吕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8月10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于2021年7月9日,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存缴信息;于2021年7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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