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昌乐县五图街道张家庄子村16号。于2021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71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F7X87号牌小型轿车沿昌乐五图街道邓家庄村南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孔路口时,与姚建涛驾驶的沿朱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的鲁VK8R12号轻型栏板货车碰撞,后轻型栏板货车失控发生侧滑又与刘晓云驾驶的临时停放在朱孔路路东侧的鲁GC066L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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