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法定代理人龚光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龚迪的父亲。
被执行人:方玉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迪与被执行人方玉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822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行人方玉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2241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方玉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9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6.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