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

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仲裁委(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214号裁决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本金7892.11元及罚息、仲裁费100元、执行费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兴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了刘崇辉名下位于兴安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兴安县不动产权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兴安县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刘崇辉名下位于兴安县房屋所得款人民币9990.1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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