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清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高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轩,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赵清有申请执行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清有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4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958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64元、执行费2838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