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佳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乐佳怡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鑫向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典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4号楼2109。 法定代表人:樊建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男,女,北京典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鑫鑫向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4幢-1层-1021、-1022、-1023、-1024、-1043。 法定代表人:董磊,总经理。 原审被告:董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鑫向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佳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典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鑫鑫向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乐佳怡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乐佳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乐佳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乐佳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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