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夏县泗交镇窑头村寨里组06号。

被执行人:吴某,夏县八一街37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王某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本案执行费962元。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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