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朱兵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 被告: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兵武与被告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兵武负担。   审  判  员    吴可达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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