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高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文与被告高玉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立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占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