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自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608号赵自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未履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赵自红的工商、税务、证券、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D5681的黄海牌汽车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至今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结果未发现存款线索,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经传唤赵自红到庭后交纳7000元后,下剩3000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至今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经在赵自红户籍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依法将其限制消费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法执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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