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云岩区。
审理经过
李容罚金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容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李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1月21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4日査明被执行人李容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有存款512.15元,已扣划到本院账户。
2.2021年6月7日査明被执行人李容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
三、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16日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容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容负有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