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写字楼A座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913003257R。 负责人:聂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沉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陈路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0元,减半收取计22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昌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起玉慧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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