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内蒙古惟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娟,内蒙古惟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刘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梅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代偿款、违约金、受理费、公告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3816.80元人民币。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居委会不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及收入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