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艳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田亚男,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艳海与田亚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艳海与被执行人田亚男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亚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艺扬抚养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张艳海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421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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