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连吉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欲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昊,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市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洪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8700元,执行费153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第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六十四套至2024年8月15日,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请于到期前30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承担不利后果,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