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姬博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814。 被告:邱锋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211221412

审理经过

原告姬博博与被告邱锋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博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锋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姬博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一辆铲车,2020年3月份经被告介绍给延黄高速一项目部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代为领人工工资14000元,被告只支付给原告4000元,剩余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欠条1份,注明一个月内付清,现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邱锋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缺席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份,原告姬博博经被告邱锋锋介绍在延黄高速干活,后被告代原告领工资140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4000元,剩余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欠条1份,注明一个月内付清,现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邱锋锋代原告姬博博领取工资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工资交付给原告。被告邱锋锋于2020年11月16日承诺所欠原告的10000元于一个月内付清,未按期给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邱锋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所述,对原告姬博博请求被告邱锋锋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博博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邱锋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瑜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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