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启云,女,****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涝坡社区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完颜瓦,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启云与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启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回迁结算款8997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1日,被告因需要拆迁原告房屋,向原告出具结算协议,被告承诺2015年10月底付清原告回迁结算款8997元,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当庭提交原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一份。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按照征收办回迁政策,回迁结算款共计8997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0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未按期付款属于违约,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启云支付回迁结算款89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