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育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林育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育江应当缴纳罚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林育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154.88元,本院已予划拨,并上缴国库。
三、2021年5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2021年7月16日,向中原证券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154.88元,尚余24845.1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该缴纳罚金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育江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