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卢伍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卢伍双负担案件受理费1705.8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伍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号车辆档案,且未能实际扣押;另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了277.0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伍双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卢伍双同时为多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案件均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因被执行人卢伍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7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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