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李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将双方婚生子李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2000元整,教育费、医疗费等平均分担,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4、位于周口市莲花路馨莲茗苑的婚房及另一套位于周口市交通大道××花园××男方办公工作室两处房产过户给婚生子李某3;5、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6、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家务劳动补偿14.4万元;7、双方名下债务均用于被告生意周转,由被告承担;8、被告协助原告完成户口迁出;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且被告有家暴行为,2020年11月开始分居。同年12月,原告在商水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缓和迹象,被告不思悔改。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以生意周转为理由让原告以原告的名字申请网贷或向亲朋好友借钱,双方名下所有债务均用于被告生意周转,且几年来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生活费用,因此双方名下所有债务均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维持这样支离破碎的婚姻,对于双方,甚至对于孩子都是一种伤害。原告无奈,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1辩称:愿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相识,2015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3,现随被告生活。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沃尔沃S90黑色轿车一辆,2、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不等的银行账户存款;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名下借款:网商贷64233.45元、借呗47749.26、花呗17653.05元、农商行贷款本金29535元、中原消费金融7093.1元、唯品会金融729.1元,借田原15000元、李浩然7000元、原告之姐范琳琳5704.47元;2、被告持有的原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原告之弟范相良邮政银行信用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1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原告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半个月接孩子住原告家一天,寒暑假可根据孩子补课或兴趣班等具体情况,适当久住几天,被告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原告的探视; 四、夫妻共同财产:1、沃尔沃S90黑色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剩余车贷由被告负责偿还,在还清车贷后,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2、原、被告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名下借款:网商贷64233.45元、借呗47749.26、花呗17653.05元、农商行贷款本金29535元、中原消费金融7093.1元、唯品会金融729.1元,借田原15000元、李浩然7000元、原告之姐范琳琳5704.47元。以上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2、被告当庭归还原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原告之弟范相良邮政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21年8月8日(含当日)之前被告对以上信用卡的消费,由被告负责偿还。3、原、被告其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照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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