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国臣在绥滨县北岗乡永太村其亲属钟某家吃完晚饭,饮酒后驾驶奇瑞牌轿车从绥滨县北岗乡永太村返回绥滨镇的途中,在松滨大街西大桥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国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视频资料情况说明、酒后驾驶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钟某、郑某、赵某的证言;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王国臣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臣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臣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国臣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国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