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广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玉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阳市。
被告:张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广芝诉被告杨玉新、张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广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杜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