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郭太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洪涛与被告郭太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06日立案。原告朱洪涛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涛以其已与郭太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洪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洪涛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