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安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武,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凌前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梁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慕泽斌与被告凌前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慕泽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泽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慕泽斌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