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安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武,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凌前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梁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慕泽斌与被告凌前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慕泽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泽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慕泽斌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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