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某,董事长。
被告:孟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