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三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优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姜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颜三洪与被告姚涛、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颜三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涛、姜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三洪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涛、姜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颜三洪撤回对被告姚涛、姜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颜三洪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奕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