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倪林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陈德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黄玉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江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倪林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德武、黄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永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龙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