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杨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凯蒂橱柜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9号欧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一标段-2113商铺。 经营者:张建龙。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国富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凯蒂橱柜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凯蒂橱柜经营部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2月19日向原告杨国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国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国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国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松杰 人民陪审员  金小妹 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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