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莱依公司)诉被告宁柏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莱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艾莱依公司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艾莱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宁柏平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宁柏平赔偿艾莱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0元。审理中,艾莱依公司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已经注册有XXXXXXX号“ERAL”、XXXXXXX号“艾莱依”、XXXXXXX号“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艾莱依公司系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经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艾莱依公司负责对侵害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有权独立进行维权调查并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侵权商标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及第XXXXXXX号商标。2009年5月12日,浙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中认定“艾莱依”商标为驰名商标。宁柏平在其开设的“优尚衣橱1”中销售“艾莱依”及“ERAL·艾莱依”商标的服饰,侵害了艾莱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调查取证,艾莱依公司购买了侵权商品并进行了公证,确认销售的商品为假货。艾莱依公司为此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宁柏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法院支持艾莱依公司的诉请。
被告辩称
宁柏平未作答辩。
宁柏平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10477号公证书、鉴定报告、《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等,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艾莱依公司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另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宁柏平在“拼多多”网购平台上开设网店“优尚衣橱1”,截至2020年5月23日,宁柏平共计销售了“艾莱依”品牌的服装1,396件,销售金额为249,485.60元,该产品使用的商标未经艾莱依公司授权许可。该店铺销售的“艾莱依”品牌的服装于2020年5月23日被寻梦公司禁止销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莱依公司系“艾莱依”及“ERAL·艾莱依”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商标权理应受到保护,而宁柏平未经艾莱依公司授权许可,擅自销售“艾莱依”及“ERAL·艾莱依”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侵害了艾莱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根据宁柏平的实际销售金额以及相应的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酌情认定宁柏平偿付艾莱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6,800元。宁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宁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6,800元;
二、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宁柏平负担775.68元,由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4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