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战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中福如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中段)669号锦江现代城小区锦江商业广场3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彦海,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战胜与被告中福如祥工程有限公司、王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战胜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战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战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张战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