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克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章克敏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章克敏名下银行存款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